关于废止《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关岭自治县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办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县直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适应现行的招商引资工作形势,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决定废止《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2021—26)和《关岭自治县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2022—28)。
中共关岭自治县委办公室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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