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0号
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0号
违法行为人:樊坤熙
身份证号码:5225**********0832
住 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樊家组
经查明,樊坤熙实施的永宁镇康寨村樊家寨至木兴组乡村道路建设项目于2023年4月开始建设,在实施过程中为节省费用和方便施工,擅自修改施工路线造成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事实。经贵州神马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现场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4749公顷。
本机关认为樊坤熙的行为违反《贵州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永宁镇康寨村樊家寨至木兴组乡村道路建设项目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鉴定报告;
2.永宁镇康寨村樊家组村民会议记录;
3.樊坤熙身份证复印件;
4.询问笔录。
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樊坤熙作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肆万柒仟肆佰玖拾元整(47490.00);
二、限期6个月内恢复原状、归还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樊坤熙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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