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3号

日期:2025-02-18 15:41

来源: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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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3

称: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AJLPK886

法定代表人:王国铃

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贵龙社区云硒谷2组团二期第190栋1层3号房

经查明,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实施的关岭县220KV岗乌升压站至顶云变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于2024年1月开工建设,地点位于关岭自治县沙营镇、永宁镇、顶云街道,该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本机关认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关岭县220KV岗乌升压站至顶云变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未批先建”调查报告;

2.关岭县水务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书(存根);

3.责令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单(存根);

4.关岭自治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5.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6.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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