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号
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号
违法行为人:李云锐
身份证号码:5221**********5015
住 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濯水镇沧浪村凉马组
经查明,2024年12月16日、12月31日、2025年1月3日,关岭金岭时代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云锐均未在岗,其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本机关认为李云锐的行为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建议书;
3.李云锐身份证复印件;
4.询问笔录。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李云锐作出以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到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李云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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