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1号

日期:2025-05-22 15:39

来源: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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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1

称:关岭润源峰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J9DEX9E

法定代表人:黎学辉

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关索街道银城馨园星辰苑5幢J单元5层503号

关岭润源峰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关岭金岭时代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黎学辉

身份证号码:3622**********0234

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322号附326号

关岭润源峰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关岭金岭时代项目的直接责任人:马云川

身份证号码:3622**********001X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280号136栋

经查明,关岭润源峰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关岭金岭时代项目2024年8月开始建设,地点位于关岭自治县关索大道住建局对面,该工程未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本机关认为关岭润源峰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建议书;

3.关岭润源峰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现场图片、询问笔录。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关岭润源峰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两名人员作出以下处罚:

一、对关岭润源峰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黎学辉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马云川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关岭润源峰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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